如何帮助企业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时间:2020-04-01 10:56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点击:0
    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病毒疫情”)在武汉暴发流行并迅速传播,此次疫情影响范围大,形势严峻,也因此将对中国的出口型企业产生巨大冲击,贸促会作为企业的“娘家人”,有义务有责任为企业出口一路保驾护航、未雨绸缪。而如何针对当前形势为深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中国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切实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就连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尽管国内外专家夜以继日抓紧研究,至今仍无有效手段阻止其传播并进行预防,由此导致有些地方政府进行区域隔离、区域限行等行政命令,春节假日也有所延长,部分城市对企业复工时间也进行了延长。接下来,由疫情导致的国际、国内社会影响仍不可估量,对企业生产经营也势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此次疫情造成的深远社会影响,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确属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因此笔者认为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合乎法律和实践的客观要求的,但要细化到每个合同履行的主体内容是否适用,还需根据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各方面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照法律法规进行逐个考量。
    作为一名贸促会员工,笔者既为疫情忧虑,也为企业忧思,新冠病毒疫情波及的企业众多,直接影响到关联企业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综合相关法律以及贸促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商事证明业务以及此次疫情所涉及出口企业的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几点指引。
  一、出口企业可能受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常见合同类型。
(一)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出口企业作为卖方,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致使工厂暂时停产、转产、物流中断或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
(二)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出口企业作为承揽方,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
(三)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我国企业作为承包方,在国外承揽的在建项目需要我国企业派出相关人员参与,但为防止新冠病毒疫情蔓延,政府限制人员流动或相关人员被隔离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
(四)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我国企业作为承运方,因服从封城、区域管制、区域隔离等行政命令,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
(五)服务合同。如演出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我国企业作为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因政府特殊行政行为而无法按时抵达合同约定地履行义务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二、判定该合同的履行适用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无论出现何种履行不能,如果存在阻断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间因果关系的事由,就应排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不可抗力与义务不履行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具有最近性和唯一性。
(一)时间要点。
  新冠病毒疫情造成的影响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且在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时间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各地疫情发生时间和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各类政府限制措施等必须以当地政府相关机构通知为准。
(二)因果关系。
  合同未能如期履行与新冠病毒疫情造成的影响之间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在合同履行中虽遇疫情,但疫情并不能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例如,新冠病毒疫情虽是传染病,但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预防得当,不会被传染,在合同一方所在地政府并未发布隔离等限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因内心恐惧被传染而采取停工等措施而不履行合同,则不适用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容易被混淆成不可抗力的合同行为。
 (一)合同延迟履行。
   如新冠病毒疫情造成影响时,申请企业一方已延迟履行合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合同一方存在过错。
   虽然新冠病毒疫情存在,但由于合同义务人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如产品质量问题、合同义务人消极怠工等,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如何帮助企业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
    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需遵循的要领。
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出具,都要严格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以出具相应证词。核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陈述事实,在企业所提供的官方出具的佐证材料上均能找出所陈述事实的出处,证词简洁明了,不做推理性论述。关键的佐证材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因执行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新冠病毒的物品等,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等。需提供政府要求转产的命令作佐证。
(二)因新冠病毒疫情,企业执行政府停工、隔离、封城等措施的。需提供相应政府通告等。
(三)因新冠病毒疫情,政府通知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的。此处应注意,本次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日延长,属于临时性措施,并非是法定节假日的延长。而上海市作出的延期复工则不含某些特殊行业企业,此类企业仍需正常上班,此种情况是否能被定性为不可抗力还有待商榷。以上情况需提供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等通知。
(四)物流公司停工,导致已完成货物无法按时运出。需提交该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物流公司停工等相关佐证材料。
 (五)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涉及公司员工个体存在被感染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证明、诊断证明等。
(六)合同履行地的新冠病毒疫情足以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五、利用法律指引及时提醒相关涉及企业做好以下四点,从而最大化帮助企业降低损失。
    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在责任分担方面,各个国家的做法均是要考察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后,合同义务人是否应基于诚信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从而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分担。
(一)及时通知义务。
    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合同义务人在疫情发生后,需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并在之后提交相关证明,以便让对方有时间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参见《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法定免责事由之一,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因此,即使合同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条款,如符合《合同法》之不可抗力的情形,仍可适用该法律规定。
(三)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与法定条款范围不同。
1、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合同义务人可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
2、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大于法定范围,则超出法定范围部分应被视为当事人合意另外成立的免责条款。
(四)及时向各地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责任编辑:薛海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 版权所有: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Copyright ©2019 jswqxh.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 协会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国贸大厦29楼 邮编:210001 传真:025-52323761 邮箱:js_wzxh@163.com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苏ICP备14010449号-1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0614号

  • 扫一扫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