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

时间:2020-02-24 16:01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点击:0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法人企业以及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坚定信心、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确保企业信贷增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20年信贷增量不低于1000亿元,年末制造业贷款余额保持在1430亿元以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960亿元。对相关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千方百计稳贷、增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总工会为全市1500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企业,每家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
  2. 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生产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即来即审,应贷尽贷。积极对接国开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生产企业引入低成本的政策性应急融资资源;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银行机构线上贷款自助渠道7×24小时运行,确保企业线上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
  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减免手续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确保实体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水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的到期贷款,给予延期、展期或转贷。鼓励江南金融租赁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租赁业务予以缓收或减收租金和利息。市、区两级政府统筹50亿元,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转贷融资成本,企业转贷时间控制在2天以内,综合费率下降80%,转续贷业务金额不少于10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4.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银行机构不能因疫情造成客户还款超期、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做实金融顾问制度和民营企业融资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服务、远程访谈、现场辅导等方式,为小微企业特别是无贷企业提供精准的融资服务,确保年内首贷户企业增加3000户以上。中信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保险率下调30%,保险费用全免。(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保监分局)
  二、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5.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养老、工伤、失业、基本医疗和生育等社保费率政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执行费率基础上再下浮20%。2020年3月份应征收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延期至4月初征收。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暂缓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于疫情解除后可在六个月内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三个月内补办职工参保缴费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未能及时还贷的职工,不纳入逾期记录并免收逾期罚息;新冠肺炎列入住房公积金大病提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 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后取得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职工通过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在线学习,建立培训学员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和学分累计制度,学员在线学习课时按比例计入培训总课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8. 实施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及时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口罩、医用防护服、相关药品、相关医疗器械及装备等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援建疫情防控需要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专门医院的相关企业,积极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3个月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9.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常州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免收3个月房租。倡议全市出租厂房、商铺、写字楼、仓库等的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对未复工、复工后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办法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性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0.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超过缴费期限的企业免收自来水、燃气违约金。减免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自来水水费,一般工业用户自来水水费降档收费。非民用燃气费降低0.03元/立方米;有防疫观察和治疗任务的医院用燃气费降低0.10元/立方米。企业用户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因抗击疫情而扩大产能的企业用户,用电量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的,不再加收两倍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供电公司)
  四、精心精准服务企业
  11.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优化办税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进一步缩短审核和退税工作时间,减缓纳税人资金占用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 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企业因延期交货造成的商务纠纷和损失。支持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进一步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常州海关)
  13. 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立即支付账款,确保没有新增欠款;对有分歧的账款,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应积极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4. 强化农业企业扶持。进一步完善农业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作用,积极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加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产品日常供应。安排专项资金,对保供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等企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加大对农产品电商等农产品销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养殖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对猪肉、禽肉、蔬菜等重点农产品加强政府储备,进行储备补贴。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地优质农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15.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6. 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临时豁免。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疫情防控相关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实施临时豁免政策,被豁免企业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中免于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待全国疫情解除后,临时豁免政策终止。(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17. 扶持企业稳定发展。统筹安排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全市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8.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扩大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技改设备投入的12%提供补贴。对于疫情期间扩大进口防控紧缺物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9. 强化对服务业企业、外贸和出口企业的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以及重要的外贸和出口企业,企业受损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 支持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在2020年市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薛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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